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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每一个地级市只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吗?
释义
    法律分析:每一个地级市只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或执行局,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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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7: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