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一新增条文,使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又提供了一条纠纷解决方式。先行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就其性质而言,先行调解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既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概言之,先行调解既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也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所谓先行调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纠纷后,要遵循先行调解的原则,尽量使双方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只有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才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