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学生证明是证明毕业或者是结业的证明书。 证明的方法: 1、户口所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片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的)。 应填写“学生证补发申请表”并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报费,从登报之日起须有一个月考察时间,确无找回可能时给予补发。考察期间如找回,可与学生处联系撤回申请。 扩展资料 凡不慎损坏或丢失学生证或校徽者,允许申请补发一次,申请补发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不慎损坏学生证、校徽,现有本人交付书面补发申请,向学院领取“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如实填写,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办公室盖章,携带损坏的原件到学生处办理。不慎丢失学生证、校徽,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失、登记;对丢失学生证者,须登报声明该证作废。 法律依据: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国税发[2005]148号)的有关规定,就做好证明的发放、开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主动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系,摸清本辖区内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情况,将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的通知发放到每个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