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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时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释义
    (一)符合启动情形,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意愿并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二)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
    一、《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创新点是什么?
    主要创新点:采用多因子裁量方式,裁量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准确。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弥补了原《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单一等不足,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为例,原《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仅以超标倍数作为裁量因子,考虑因素不够全面。本《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废气类别、超标因子个数、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次数等因素,指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最大限度地实现过罚相当。
    二、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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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