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 |
释义 |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第一,分开审理。从法律事实出发,判断涉案牵连的法律事实是否相互独立,若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第二,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综合民事纠纷审理与刑事案件侦破判断,若审理影响经济犯罪案件及时侦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待不良影响消除或案件侦查终结后,恢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三,终结民事或刑事诉讼。从涉案事实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予以区分,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如经审判认定构不成经济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性质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的,应当将全案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终结案件的侦查或审理。第四,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处理。对于与涉案事实存在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且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情形下,除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需要依赖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外,刑事与民事案件应该分别立案审理,根据刑事与民事的不同实体法规范作出相应的处理。我们同意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该类情形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驳回起诉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