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门店招牌、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含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方面的监督管理;(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五)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六)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 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设施、占道停车、城市养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客运、货运及其场站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九)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十一)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法律客观: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