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没有协议,并不影响合伙人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等信息。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