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风险如下: 1、一些企业使用的传真纸是热敏感应纸,随着时间的推移,纸上的字迹会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事实,法院不能直接接受,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3、容易出现账目混乱,对方赖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达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