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名称商标化策略比较适用? |
释义 | 1、商标注册时,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予注册。 2、商标注册时,申请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他人可以据此主张在先权利,不予注册。 3、商标注册时,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尽管使用人的商标未被注册,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登记注册的依据不同。注册商标是依照 商标法 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 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其做法是除按规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以外,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 商标权 是工业产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所以,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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