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三类人不能领退役军人优待证: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的;三、其他严重破坏对象身份荣誉的。这也是为了维护其他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荣誉和利益,优待证是享受待遇和标志荣誉的载体,如果被不法分子或者居心不良的人使用,会让大众对于优待证产生质疑,长此以往,优待证会失了原有的光荣。所以要从源头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集体颁发优待证适用于退役军人集中,且居住地距离事务局或者事务厅等较近的地方;主动送达适用于退役军人因年龄,疾病等原因不方便出门的战友们;双方约定则适用于不在颁发优待证的地方居住的战友们,例如可以约定通过邮寄,或者延时领取等方式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