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原材料价格怎么调 |
释义 | 合同签订后原材料价格调整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比如签订补充协议,对原材料价格重新进行约定;属于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会使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变更合同是否适用除斥期间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债权人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债权人的救济方式有: 1、协商解决; 2、向法院起诉,收集证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持有效贷款凭证等,并向欠款人或借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件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变更工作地是否为合同变更 不是的,单位变更名称原有合同还有效,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变更工作地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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