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作为消化超编工作的纪律保障。细化消化超编制人员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按要求的时间完成超编人员消化工作。 二是加强实名制管理,把严禁超编进人作为消化超编的“高压线”。通过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超编制进人预警机制,强化动态管理。加强机构编制的前置管理,严把人员“入口”关。对超编单位实行“只出不进”,直至消化超编后再进行正常人员流动,促使人员总数逐步回归到编制数内。对满编单位“先出后进”,不得突破现有编制数额,防止造成新的超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