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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亲婚前的房子怎样可以顺利过户给自己的女儿
释义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有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也只有这三种方式才可以将房产证换成子女的名字。这三种方式,子女可以结合今后对房产的不同处置来采用。
    一、继承过户
    继承的方式是税费最少的一种方式,在父母在世时是不能办理的,只有等到父母去世后才能办理房产继承。
    在办理直系亲属的继承时,不需要缴税,只有工本费(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
    但是,继承的过程可能会碰到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多个子女,或者是父母的父母还在世,那么这种情况需要其他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如果其他的继承人不同意,而父母又没有留下相关的有效遗嘱,那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父母留下了有效遗嘱,但是其他的继承人依旧不同意,那么只能通过诉讼来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继承后卖出,如果房子不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核税总价÷1.05-上次成本价)×20%,若被继承人取得房屋的时间满五年且是继承人家庭省内唯一住房则可减免此税。
    二、赠与过户
    赠与的方式简单便捷,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只需缴纳3%的契税,如果考虑将房产留作自己居住或出租,可以采用此方式。
    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子女,和继承类似,在卖出的时候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核税总价÷1.05-上次成本价)×20%【被赠与人取得房屋的时间满五年且是受赠人家庭省内唯一住房则可免征此税,如果不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差额增收20%】。
    注:上次成本价拆迁安置房为被拆迁房屋在签订拆迁合同那年的指导价×面积,其他房屋为上次的合同总价。
    三、买卖过户
    买卖的方式干脆直接,不留麻烦。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不用讨价还价,只需按照规定缴纳契税1%-3%、增值税5.6%(满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1%(满五唯一免征),依正常的买卖程序办理即可。子女得到房产后,如果想卖出,也按照正常的二手房交易进行即可。选择哪种方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子女,每个人还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虑。
    一、房产赠与子女1、房产赠与子女的两种情况:
    (1)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2)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2%,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2、房产赠与子女,该如何办理?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书(窗口提供);原房地产产权证;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
    (6)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注意事项: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二、子女继承房产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1、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如下:
    (1)办理房产证继承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继承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2、房产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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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