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含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简单地说,就是赔偿己方车损的保险。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自燃;(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 暴风、龙卷风;(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声所修理、养护期间;(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发球属于交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