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诊所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需要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等条件。 诊所,又名诊疗所、医疗所、卫生所、医疗室。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