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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比较
释义
    竞争性磋商与谈判采购的区别在于定义、时间和供应商数量。竞争性磋商是采购方与供应商进行的磋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报价和文件,通过候选供应商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文件发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而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当竞争性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超过三家时,部分项目可以继续进行,但其他项目应该终止采购。
    法律分析
    定义的区别:竞争性磋商就是至采购方与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的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的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报价和文件,然后通过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时间上的区别:磋商文件发出的时间是供应商提交第一次响应的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谈判的文件是供应商提交第一次文件的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供应商数量的区别:供应商通过竞争性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在采购的活动中如果出现供应商不超过三家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其他的应该要终止采购
    拓展延伸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效果评估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是商业领域中常用的两种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注重通过竞争来达成协议,各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而竞争性磋商则更加注重双方之间的合作与协商,通过磋商达成共识。对于这两种谈判方式的比较,需要进行效果评估。
    在评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效果时,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可以评估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了双方的期望,是否实现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其次,可以评估谈判的过程是否公正、透明,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此外,还可以评估谈判的效率和时间成本,以及谈判双方的关系是否得到了改善。
    通过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效果评估,可以为商业领域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选择更适合的谈判方式,以达到最佳的商业目标。同时,评估结果也可以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以促进商业谈判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结语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是商业领域中常用的两种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注重竞争达成协议,而竞争性磋商更注重合作与协商。在评估谈判效果时,需考虑结果是否满足双方期望、过程是否公正透明、是否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效率、时间成本和关系改善等因素。评估结果可为商业决策和法律政策提供参考,促进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商业谈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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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