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几部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主要法律中,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体审议结果作出具体规定,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法定“通过人数”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从此可以看出,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通过人数”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修改宪法,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赞成才能通过,也就是说只有参加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才有可能成功修改宪法,在这里法定“参会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