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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
释义
    

法律主观: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书写赔偿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我国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类:(1)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其中,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的规定对部分案件行使桢查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权,具体有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惟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通过审判民事案件(包括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职责。(4)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是指对监狱实行管理,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劳动改造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改造管理局及所属的各级狱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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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