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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犯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对于危险犯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和法界的通说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的犯罪。
    一、寻衅滋事共犯应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共犯的认定为:
    1、几名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都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几名犯罪人相互明知,即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
    二、犯罪既遂是指什么意思
    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既遂是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犯罪既遂的类型如下:
    1、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实害犯。
    2、危险犯,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属于行为犯。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唯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
    三、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归属原则。其具体含义是,在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部分行为,即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险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是指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多个人,有共同的犯罪目标,进行共同的犯罪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犯罪形式。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归属原则,其源于日本学者的理论,以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犯罪的一部分行为,对于由此共同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就要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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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