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赣州居住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 3、审核:公安内部审核; 4、制证:公安内部制证; 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一、赣州居住证办理流程 申办人首先要向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后才可申领居住证: 1、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的流动人口,首次申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所内地址变更的,由居住地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审批、制证、发证工作。 2、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或从未办理居住登记,但符合上述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 居住地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审核并报送至分局,系统同步流转; 经户政科、分管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内)后; 再返回派出所制证、发证(2个工作日内)。 3、已办理居住证但地址跨所变更不满半年的,经派出所、户政科、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办理时限同上。 二、办理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1.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居住登记对象 (一)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区、南康区、赣县区,下同)以外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章贡区居住的。 (二)现役军人不办理居住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按照散居社会境外人员进行登记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四、证明材料 1、在居住地购买房屋或分配公租房、返迁安置房已满半年的,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领居住证。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返迁安置协议。 2、租赁私人房屋已满半年,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满半年的,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或返迁安置协议)复印件。 3、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满半年的,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领居住证。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证明(录用通知书或调令或编制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及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满半年的,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领居住证。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与本地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人事部门加盖劳动鉴定章(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公章)已满半年的,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领居住证。需提供与本地用人单位(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 6、与本地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加盖劳动鉴定章(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公章),但在本地缴纳社保已满半年的,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领居住证。需提供与本地用人单位(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和本地缴纳的社保证明。 7、在全日制学校连续就读已满半年的,可申领居住证。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中、小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打印的学籍证明。 8、符合直系亲属三投靠(即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落户条件已满半年的,可申领居住证。需提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取得家属随军批复已满半年的,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领居住证。需提供军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以及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10、在章贡区就(创)业或投资的下列人员,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及相片、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材料办理居住登记后,可申领居住证: (1)具有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提供学历证书。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3)持有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4)沙河、水西工业园区企业急需人オ,提供工业园叉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5)章贡区其他企业急需人才,提供章贡区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6)个人在章贡区投资30万元以上的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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