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自建房居民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户籍证明等材料。 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