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增值税的税基是经济增长,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法定基础和依据,需要计算增值税的收入范围有如下: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2、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基作为计算应课税额的基础,包括两层涵义: (1)课税基础的质。即课税的具体对象。不同的税收,税基亦不同,如商品流转税的税基是商品销售额或增值额,收益税的税基是各种所得额,财产税的税基是各种财产; (2)课税基础的量。即课税对象中,有多少可以作为计算应课税额的基数。对某一课税对象而言,税基可宽可窄,如果从所得额中扣除的不纳税的项目多,则税基就相对小。税基是课税依据质与量的统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