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