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陪送一辆车是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父母为自己的女儿结婚而购买的车辆,其在性质上属于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成为当前城市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儿出嫁前,女方父母往往会陪嫁一定财产,并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如果是结婚后,女方父母买的车,若未明确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的,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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