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父母结婚前购买的车属于陪嫁物,婚前个人财产。陪嫁物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离婚后仍属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购买的车,未明确是女方个人赠与,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收益、继承财产等,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个人受损赔偿、遗赠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 法律分析 父母为女儿婚前购买的车辆属于陪嫁物,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均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当今城市家庭结构中,独生子女已成为主要形式。女儿出嫁前,女方父母往往会陪嫁一定财产,这已成为社会普遍的习俗。陪嫁物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女方父母购买的车辆未明确为女方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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