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陪送一辆车是否是共同财产? |
释义 | 女儿父母为其购买的结婚车辆为陪嫁物,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若女方父母在婚后购买车辆需明确为女方个人赠与,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父母为女儿结婚而购买的车辆属于陪嫁物,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当前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下,女儿出嫁前,女方父母往往会陪嫁一定财产,并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社会习俗。陪嫁物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则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女方父母在结婚后购买车辆,未明确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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