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诉的合并的情形有: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或广义上的诉的合并。2、诉的客体合并。3、诉的主、客体合并。4、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