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站务工作量在7000及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人口稀少及少数民族地区站务工作量在5000及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3、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车站站址根据下列原则选定:便利旅客集散和换乘;车辆流向合理,方便出入;具备足够的场地,能满足车站建设需要,并有发展余地;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 法律依据: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