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偿保管的财物丢失,如果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小区电动车丢失物业承担责任吗 小区电动车丢失,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小区物业保管电动车是收费的,在保管期,因物业保管不善造成电动车毁损、灭失的,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区物业保管电动车是免费的,那么物业与电动车主之间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那么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电动车主必须举证证明物业有重大过失,物业才会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电动车主都是难以举证物业存在重大过失,小区物业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是什么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保管物损坏、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免费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三、保管物损坏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保管物受损如果是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需要保管人承担责任。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