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三个方面,不包含经营性业务。对于应急救助类的业务,受理对相关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不具体受理高速公路救援、水上遇险救助等应急业务。业务领域:服务领域先期覆盖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海上搜救、海事、救助打捞等业务领域,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与铁路、民航、邮政等业务领域的自动转接和协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