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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释义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怀孕期间不能从事以下工作: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4、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5、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6、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9、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0、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产假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办理流程如下: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综上所述,女职工从怀孕后就受到劳动保护的,并不是怀孕多少个月后才受劳动保护,而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上夜班,并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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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