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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辞职了还有年终么?
释义
    辞职后是否有年终奖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规定而定。比如用人单位是将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那么年终奖的性质就是工资,不发放年终奖就等于不发放工资。如果在劳动
    合同中有约定年终奖,那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一、辞职后年终奖还有吗?
    辞职后是否有年终奖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规定而定。
    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约定或规定,综合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工作业绩的综合表现情况而发放的奖金。年终奖如何发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将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
    用人单位将每月工资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到年终时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的结果发放相应的年终奖。这其实不是年终奖,本身就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不发放年终奖就等于不发放工资。对于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拿出证据证明为什么不发放年终奖,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约定
    又可分为: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形式、金额、时间等有明确的约定;只是简单约定年终奖是否发放由用人单位决定;虽然约定有年终奖,但对于具体的发放形式、金额、时间等约定不明。如果有明确约定或由用人单位决定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见下面第三项内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年终奖有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年终奖发放有相关规定,对于发放形式、金额、时间等明确的,按规章制度执行;如果规定不明确的,见下面第三项内容。另外,规章制度也可能涉及到效力的问题,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可能会无效。
    4、口头承诺
    劳动合同中无年终奖的约定,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只是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这不是年终奖有无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行举证的问题。
    5、没有约定或规定,也没有口头承诺,按照每年的惯例发放一定的年终奖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终奖必须发放,如果没有相应的约定或规定,不能依惯例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
    二、年终奖在实务中的问题
    1、年终奖的法律性质
    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的性质有明确界定,那么按约定或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形下,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三)奖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年终奖属于奖金的范围,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也即年终奖的法律性质是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要支付年终奖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劳动者年终奖。这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或是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依据单位的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个体劳动者,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适用于全体或部分劳动者。
    3、年终奖的举证责任
    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适用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由劳动者举证是否有年终奖的约定或规定。在实务中更多的是证据方面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有年终奖的约定和数额,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反之,则不会得到支持。
    4、年终奖是否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
    按照江苏省的规定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应得工资,而年终奖为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年终奖应该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但应当按照月份来分摊各个月的数额。
    5、年终奖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劳动者主张年终奖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会丧失胜诉权。
    6、中途离职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
    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发放的奖励,既有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也有对员工来年工作的鼓励。因此,中途离职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应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仅工作一两个月即离职,不应该获得相应该比例月份的年终奖;如果已经工作半年以上,甚至是到十二月份,这时应当获得一定比例的年终奖,但不是按月份比例分摊计算,应当比月份比例分摊计算的更少一些。
    7、可否约定或规定发放年终奖时必须是在职人员才能享受
    有些用人单位年终奖的发放并不在年末,可能会是第二年某个时间,此时劳动者可能离开了用人单位。如果约定或规定发放年终奖时已经离职的员工没有年终奖,这样的约定或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因为前一年的年终奖已经确定,已经属于劳动者所有,只是还未发放而已。这样的约定或规定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这样的约定或规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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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