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内控法律法规(企业内控制度的法律法规) |
释义 | 1.企业内控制度的法律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全文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是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l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而印发的。 目录 图书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3.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原发布者:林盛 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一、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财务部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牵制、互控制度。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兼管总帐、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内部控制的七原则 1.合法性原则,就是指企业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在国家的规章制度范围内,制定本企业切实可行的财务内控制度。 2.整体性原则,就是指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必须充分涉及到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的控制,它既要符合企业的长期规划,又要注重企业的短期目标,还要与企业的其他内控制度相互协调。 3.针对性原则,是指内控制度的建立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企业切实有效的内控制度,将各个环节和细节加以有效控制,以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水平。 4.一贯性原则,就是指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必须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5.适应性原则,指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应根据企业变化了的情况及财务会计专业的发展及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补充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 6.经济性原则,是指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也就是说企业财务控制度的操作性要强,要切实可行。 7.发展性原则,制定企业财务内控制度要充分考虑宏观政策和企业的发展,密切洞察竞争者的动向,制定出具有发展性或未来着眼点的规章制度。 5.求一份企业内部的法律保障工作管理办法(企业内的规章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海泰控股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体系,推动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与防控,依法维护集团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及《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法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法务部是集团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决策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全权处理各项法律事务。 第三条 集团法务部按照工作职能与相应权限、程序、责任,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工作原则,工作重点由以处理经济纠纷为主扩展到参与企业盘活资产、产权转让、改制重组、招标投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和企业破产的清算等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上来。 第四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公司在经济工作中,如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或法律纠纷,应主动与集团法务部取得联系和沟通。 第五条 集团法务部根据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法律事务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领导提供《法务专报》信息并做好备案工作。如遇到法律纠纷问题,法务部将及时对案情作出判断和分析,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或由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章 法务工作保障体系 第六条 集团法务部建立法务工作保障管理体系,是以提高集团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集团控股公司防控法律风险的能力为目标,形成二级防控网络,实施法律、法规、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集团法务工作保障体系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工作重点是规范和依法处理好“股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目标是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工作重点是建立和制定集团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务工作制度。 第八条 集团法务体系分为二级网络: 一级网络为:集团法定代表人——集团法务部——其他职能部门; 二级网络为:集团法务部——所属控股公司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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