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个药店需要些什么手续和证件 |
释义 | 开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立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准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简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立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和设备。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置: 1。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纠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纠正。 3、申请材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当场或者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4、申请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布置图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书; 5、拟建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主要设施和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决定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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