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和的权利义务,加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对进出境货物报关的管理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由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或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出口货物,需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鼓励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第二章报关注册登记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一)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二)经营对外贸易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等业务,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前款第(一)、(二)项为代理报关单位,前款第(三)项为自理报关单位。 第五条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按本规定附件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有关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由海关发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即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六条自理报关单位如需在其他海关关区口岸进出口货物,应委托当地代理报关单位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 第七条自理报关单位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第八条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 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将另行制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现在暂按本规定中的代理报关单位登记程序办理。 第九条代理报关单位只能代理有权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并向海关出具委托单位的。 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报关单位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单位签章。 代理报关单位可以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代理报关,不能在其他关区从事代理报关活动。特殊情况需报海关总署批准。 第三章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管理 第十条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报关员培训由海关或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 参加报关员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三)具有完全的; (四)海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不作为报关凭证),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后,即成为报关员。 第十三条报关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整准确地制; (二)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 (三)到海关查验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办理缴纳、其他税费和海关罚款手续; (五)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 (六)学习并切实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实行年审制度。 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每年在海关规定的时间 内,向所在关区主管海关提交 年审报告书 ,申请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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