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指的是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指奴隶社会晚期商人阶层的产生。产品交换很早就发生了,至少不晚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但是只有在两次社会大分工之后,交换才得到了长足的进展。交换的不断发展和扩大,使商品生产出现并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交换规模扩大,品种增多,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的产品交换越来越不便利,于是专事交换的中间人,商人应运而生。不间断的交换活动使部分脱离生产的商人得以为生。第三次社会大分工首先在商品交换最为发达的地区出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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