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审查什么 |
释义 | 1、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4)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5)犯罪嫌疑人逃匿、下落不明、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是否随案移送; (6)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随案移送; (7)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 (8)有无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二条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分为涉案物品和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1)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对于上述涉案物品应当造册登记,根据具体情况随案移送或者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于嫌疑人身上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上述《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 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时代为保管。 3)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 二、审查起诉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公安机关移送的故意杀人案,检察院起诉时可能是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公安局认定的主犯,检察院起诉时可能是从犯。检察院如何起诉,不受公安机关的限制。 (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检察院有权力向公安机关索要全部证据。 (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审查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是否合法,有权力查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六)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检察院有权力监督公安机关。 (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局移送的的放火罪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发现嫌疑人有精神病,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检察院要找被害人谈话,讯问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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