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表示,今夏高温天气提前到来,全省各企事业单位要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我省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中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确保本单位职工的高温津贴发放及时、到位。 四月至十月发高温津贴 4月1日至10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35℃)下户外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35℃以上为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每人每日10元 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每人每天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防暑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扣工资 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发高温津贴可投诉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醒,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任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