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住房 公积金提取 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申请人 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 临时身份证 ,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原籍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4、终止 劳动关系 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提取 住房公积金 办理流程 1、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 合肥 市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的,在 公积金 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 支票 。 提取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和 代理 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2、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法律客观: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 退休 的; 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 北京 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 商品房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的; 10、在职期间判处 死刑 、判处无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 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