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提存物的规定一般是怎样的 |
释义 | 对于提存物的规定一般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接受债务人清偿债务,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提存必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并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提存的主体与客体要适当。 一、提存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1、提存物的所有权从提存成立之日即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2、自提存成立之日起,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3、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4、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自提存成立之日起,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均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相应的债务消灭; 6、债务人实施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7、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二、提存受领人如何撤销失误前的提存受领权?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三、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火的风险由谁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理由在于: 1、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2、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3、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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