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税纳税环节记忆口诀 |
释义 | 消费税15个税目记忆口诀: 伤身体:烟、酒 害环境:鞭炮焰火、电池、涂料 非生活必需品: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高收入人群使用的,体现多收入者多纳税,调节收入分配) 高能耗:小汽车、摩托车(以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稀缺资源: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体现限制消费,节约资源) 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主要体现在一头一尾加加征。 “一头”指生产(并销售)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即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消费税。 “一尾”指零售环节,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首饰的企业,即除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其他应税消费品在“头”环节均需缴纳消费税。零售环节针对超豪华小轿车(每辆不含增值税130万及以上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客车)还加征一道消费税,加征环节的税率为10%。 中间环节加征仅指卷烟批发环节,即卷烟除了在“头”生产环节需要征收消费税,批发环节还加征一道,且批发企业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额。 所以,除了超豪华小汽车和卷烟征收两道消费税,其他税目的应税消费品均只征收一道消费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以及除了加征的以上两个其他均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税。 【法律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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