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未到婚育年龄生育子女、不得再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但未满间隔年限生育子女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实施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第二,有超计划生育的行为。其形式有多种,如未到婚育年龄生育子女、不得再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但未满间隔年限生育子女等。根据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