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什么叫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什么叫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只有国家才被承认具有国际人格而成为国际法的主体。随着国际组织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其国际人格逐渐为国际法所承认,但是任何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地位都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依据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制定者的意志,仅来源于基本文件的明示规定,而且来源于国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权能。国际组织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体体现为下列各项。1.缔约权。国际习惯法早已赋予国际组织以缔约的能力。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旨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由于组织存在的必要而与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签署条约,这些条约一般称为定。例如:特权和豁免协定等。2.对外交往权(使节权)。国际组织具有接受和派遣外交使团的能力。自国联创建以后,国际实践逐步确认了这种权利,不仅成员国,而且非成员国,甚至其他国际组织,都可以向国际组织派遣常驻或临时代表机构。同时,国际组织也可以和国家一样,向其成员国,非成员国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派遣常设使团或特别使团。3.承认和被承认的权利。国家组织一般是通过接纳成员国或观察员,订立协定或邀请参加组织的会议等方式,来承认一个国家,政府,领土主权,民族解放运动或其他国际组织。同时,国际组织同时又是国际法上承认的客体。不论是成员国还是非成员国,当他们接受组织章程,加入该组织,或是向组织派遣观察员时,都是以对该组织的承认为前提的。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具有索赔权利和承担国际责任,是国际法主体法律人格的重要特征。国际组织具备这样的特性。这一点,可以在国际法院在其1949年关于“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看出,该咨询意见判定,当联合国人员执行公务时受到损害,联合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该组织被害人或其继承人受到的损害,向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自然,其他组织也具有国际索赔的权利。同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国际组织必须对其损害国家及其国民利益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5.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由国际组织取代国家召开国际会议的做法,已成为启动多边国际会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也可以说,召集国际会议是国际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权利。6.国际组织对外关系方面的其他权利。例如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在组织解散时会产生继承权问题。国际组织使用自己的旗帜印章和绘制的权利等等。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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