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后剩余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
释义 | 《破产法》规定了剩余财产分配的两个步骤:确定分配方案和执行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分配方案的执行由清算组负责,完成后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分配办法,一般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工作完成后,需要出具报告和报表,并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如果分配方案已经通过并得到批准,清算组可按方案实施。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确定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①拥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据; ②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均有权在必要时召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经通过,便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全体债权人必须执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还应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2)执行分配方案 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应由清算组立即开始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应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专门说明了有关财产的分配办法,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合同、章程、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的,则应按合资法的规定,按投资各方的股权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依法缴纳必要的所得税之后,剩余财产便可以在企业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了。剩余财产的分配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方式来进行。 剩余财产分配以后,清算工作中的财务处理即告完成。这时,清算机构应出具有关报告和报表,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清算过程及相应的报告和报表进行审计,并由他们签署审计报告,与上述清算报告一起提交有关机构确认。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会已经通过并得到审批机构批准,清算组即可按上述方案实施。 结语 依据我国《破产法》,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分两步进行。首先,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其次,一旦分配方案确定,清算组应立即执行,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配方案会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完成财务处理后,清算机构应出具报告和报表,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一同提交给相关机构确认。若董事会已通过并得到批准,清算组可按方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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