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协会对律师惩戒有哪些 |
释义 | 对律师的惩戒分为以下几种: 1、警告。不尊重法庭组成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律师会被处以警告。 2、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和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的;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旷工满十日或连续旷工满六日的律师会被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 3、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索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的律师会被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 4、停止执业二年。向检察、审判人员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的;携带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捎带钱物,或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的律师会被停止执业二年,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取消律师资格。 5、取消律师资格。指使、引诱当事人或其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的;泄漏国家机密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道德品质败坏的;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受行政开除处分的律师会被取消律师资格。 总而言之,律师协会享有惩戒受理权、惩戒调查权和惩戒建议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律师专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使律师普遍、公平地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依据: 《律师惩戒规则》 第三条 对律师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 (三)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 (四)停止执业二年; (五)取消律师资格。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不尊重法庭组成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侮辱、贬损其他律师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 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的处分: (一)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和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的; (二)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旷工满十日或连续旷工满六日的。 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的处分: (一)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 (二)索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的。 第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停止执业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 (一)向检察、审判人员或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的; (二)携带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捎带钱物,或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的。 第十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律师资格的处分: (一)指使、引诱当事人或其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的; (二)泄漏国家机密或委托人的秘密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道德品质败坏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六)受行政开除处分的; (七)其他违反律师纪律,后果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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