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
释义 |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即使是此种情形,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就特定事项如自身受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数额多少的有关证据等,受害人仍然负有举证责任。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 1.有关的身份证明,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如果原告一方有伤残或死亡情形,原告还应提供和死亡受害人的关系证明,伤残或死亡受害人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赡养的近亲属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身份证明和无劳动能力证明; 2.有关的工作情况和收入证明,这主要是牵涉到误工费用和伤残、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情形; 3.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发生的证明,这些证据主要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立案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证明(对这些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复印件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还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被告的认可等方式加以证明; 4.对被告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该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图和笔录及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其它询问和讯问笔录等详细的资料,以便法庭审判时参照; 5.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评估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结果等方面加以证明。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 4.可转移性不同。 5.目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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