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
释义 | 一、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1、适用范围上: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 3、合议庭组成方式: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速裁程序只规定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庭审方式:简易程序在审理中,不受普通一审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对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法定规定:简易程序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对此做出规定; 二、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是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三、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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