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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竹林征收补偿标准
释义
    农村竹林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农村竹林征收补偿流程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2、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4、一书四方案;
    5、张贴征地公告;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综上所述,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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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