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行政的职能有哪些 |
释义 | 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具体职能如下: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4、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0、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11、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12、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3、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纂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制工作人员阅读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需的专项业务经费、调研经费、技术装备以及其他工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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