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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期士官退伍给安排工作吗
释义
    不安排。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四级士官退伍分两种安置方式,一种是货币安置即复员,由部队一次性发给数额较大的退役费,政府不再安置。另一种为转业安置,部队发给少量退役费(相对复员会少很多),交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安排的工作大多数为当地事业单位职工。
    安置工作单位的性质:
    士官转业安置工作,从了解的情况看,一般都是安置在各级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从工作的稳定性上看,都是有编制的,不会存在失业下岗的风险;从个人的面子上讲,在这些单位工作比较体面,工作也相对轻松;从个人的人脉关系上讲,因为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与公务员天天在工作上有接触、打交道,可以建立较好的人脉关系,在合规合理的范围内,也可以办一些棘手的事情的。
    在这种正规单位工作,可以增长自己的见识,可以学到很多工作业务知识,可以提高自己的工作办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提高为人处世的修养,对于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还是很有好处的。
    安置工作岗位的类型:
    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岗位,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安部门下属的事业编制警察;
    二是城管部门下属的城管执法大队城管队员;
    三是各级行政机关部门的事业编制工勤岗位;
    四是乡镇基层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如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人武部等;
    五是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等。
    近年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士官转业安置工作非常重视,安置政策落实到位,对转业士官的工作进行妥善安排,让他们适得其所,人尽其才,充分体现了对转业士官的关心和爱护。
    安置工作单位的福利:
    士官转业安置的工作单位,要么是事业单位的事业编,要么是行政机关的事业编,要么是国企在编正式员工。从工资待遇上看,都是按照各个单位的标准执行,都有一套正规有序的工资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工资待遇落实到位;从单位平时的福利待遇上看,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在这方面也会有差异。
    从个人的保险待遇上看,所在单位都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个人保险,个人的看病、养老均有较好的保障;另外,个人正常的休假待遇、加班值班福利、出差补贴等等,都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
    士官服役期满后,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要求,可以选择安置工作,也可以选择拿一笔退役金复员自谋职业。在具体选择时,建议充分权衡、慎重选择,认真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因为,这涉及到个人今后的职业道路,涉及到今后的人生方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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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7:17